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001年8月财政部下发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设立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各级地方政府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安排了配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参见第1章概述介绍)。具体办理手续程序如下:
一、申办人需准备的申办材料
主要有:(1)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报告一式2份(包括申请理由、申请项目总额、分项金额和申请支持范围);(5)领取并填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包括:封面、中小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一式2份及软盘1张。
二、受理与审核
受理:由商务局主管业务处(如计划财务处)经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登记表》,转送审核人员。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告知申办人。
审核: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申请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3)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4)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请团体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三、复审和上报
地方商务局主管局领导及财政局主管局领导将依据本地区具体要求和审核标准对初审的项目进行总量调控,最终确定审定的项目。按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填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及编报说明,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本级受理总时限为受理后3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审批时间。
四、告知
根据商务部批复,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形式分别告知已批准、未批准的申办单位,并公示有关批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