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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根据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一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总时限为3个工作日,对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限制类商品和特定商品除外)。有关要求及具体操作规程可到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WWWbjmbcgovcn等网站查阅。申办手续如下:

 

  一、申办人需准备的申办材料 

 

  材料准备:(1)领取并填写《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到商务局主管部门业务处领取,如北京市商务局计划财务处);(2)领取并填写《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和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二、受理

 

  商务局主管部门业务处受理人员按照相关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批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三、审批与复审

 

  审批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有关部委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在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审批;(3)对D类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4)对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对符合审批标准的,制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受理人员;对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应签署审核意见后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不予批准,注明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项目,按照标准对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上签署复审人姓名后转审批人员。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交审批人员。

 

  四、告知 

 

  业务受理人员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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