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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稽核(核准类)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出口货物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办人需准备的申办材料

 

    1)退税凭证汇总表、进货及出口凭证登录表各一式4份;(2)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证明、海关或税务局调查函退税申报资料;(3)退税申报软盘;(4)退税月报表(软盘);(5)申报远期结汇退税必备:远期结汇退税申请报告、外销合同、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退税单据、已结汇银行水单、国有银行的远期结汇信用担保书或结汇保险单、银行信用证。

 

  二、受理与审定

 

  受理:商务局主管部门业务处受理人员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由申办人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登记台账》,转送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由审批人员在《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退税稽核印章交给受理人员;《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应由审批人员签署姓名后转审定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注明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审定(远期结汇退税部分):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上签署审定人姓名后转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再转受理人员。

 

  三、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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