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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批权限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目前,我国广告在发布前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的广告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化妆品、房地产广告和烟草广告、因私出入境活动服务广告、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以及户外广告。

 

      1.药品广告: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药品广告审批表》,并按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2.化妆品广告:应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3.保健食品广告:应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按证书上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4.医疗广告: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证明》,并按证明上所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5.兽药广告:应取得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广告审查表》以及其他批准的文件发布广告。

 

      6.农药广告:应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查表》以及其他批准的文件发布广告。

 

      7.医疗器械广告:应取得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以及其他批准的文件发布广告。

 

     8.房地产广告:应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其他证明文件发布广告。

 

      9.烟草广告、因私出入境活动服务广告、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以及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方可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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