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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品的条件:

 

    1.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财产权利,如股权、影视作品的播放权、冠名权等等;

    2.文物需经审批;

    3.特定物品定向拍卖;

    4.违法物品不得拍卖。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和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

 

    1.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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