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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有五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以林木抵押的,到林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3)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4)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主要包括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等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载的内容及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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