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GB) | 繁体(BIG5)
 当前位置: 北京中小企业网 > 办事指南 > 工商行政管理 > 合同管理
动产抵押物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担保法》规定有五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以林木抵押的,到林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3)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4)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主要包括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等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载的内容及抵押物清单。

评论 | 关闭 
热点聚焦
· 服务中小企业:交行业务发展新亮点
· 京津沪金融城之变局:历史与域外...
· 北京市职工公积金再度上调
· “人口红利”再难续 中国距劳动...
· 北京房价下跌论渐占上风
创业板渐行渐近
  2008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详细]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挂牌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跨行业、综合性的非营利性社...[详细]
2007年发展改革工作年终盘点
  2007年是奥运筹备的决战之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详细]
主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