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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商标注册是整个商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和异议复审等程序,注册后还有争议和注册不当等补救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中请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是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缴纳费用。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1.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

    ②外国人。根据《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③共同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

    ④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③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前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④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商品和服务分类申请的要求。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根据商品生产原则或者销售、用途、原料等原则,为了方便商标注册,把商品(服务)分为若干类。

 

  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

  

  200211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同时填写序号。

 

  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的,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商品说明书要把主要内容翻译过来,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

 

  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当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报商标局划分类别。

 

    2.商标注册申请的材料准备。

 

    1)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个商标一份申请。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两个或多个商标名称(依据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申报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填写的商标名称要与商标图样一致;一份申请书上只能填写同一类的商品,对于难以确定类别的商品,应附加说明;填写的商品名称,须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多种称谓的商品应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称谓填写。新商品应附加说明。

    2)交送商标图样5张。商标采用的汉字,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图样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指定保护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稿l张。

    3)关于几种特殊类型商标。①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②颜色组合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③人物肖像商标。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

    4)商标说明。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如果所报商标包含文字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辨认。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5)按规定缴纳费用。

 

    3.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代为申请。

 

  在中国没有住所和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宜,应当委托商标代理人代理。

 

  应当注意,商标代理人的能力和信誉是有差别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委托商标代理时应当认真进行选择。

 

  二、商标注册中请的审查

 

  商标审查工作是决定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商标审查分为两大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及《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局收到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章戳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的审查以及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受理,确认申请日期、申请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回复《补正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是申请人及代理人应当注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申请的审查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因此答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3)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

    4)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

    6)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

    7)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

    8)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请人要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同时缴回《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共有商标的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将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分为两个方面:禁用条款的审查,或者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新颖特征的审查,或者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1)禁用条款的审查。

    2)新颖性的审查。主要做四种情况的比较: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商标是否相同;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商标是否近似;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商标是否相同;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商标是否近似。这几个方面的审查,包括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组合的整体和局部的观察比较。

 

  3.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结果。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两种结果:一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二是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需要指出的是,驳回申请只能在实质审查后得出结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商品(服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在该部分商品(服务)上注册该商标,部分商品(服务)上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部分驳回。

    1)初步审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这一程序称为初步审定。

    2)商标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申请人、地址。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公众监督;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可以有提出异议的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主送商标注册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对于商标局驳回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申请复审的机会。

 

  4.驳回商标的复审。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为商标注册机关,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做出了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商标复审要求:

 

    1)申请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复审申请人资格。

    2)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后上班的第1日为限。

    如果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在15天内不能按期提出复审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后仍来不及办理的,还可在第一次延期期满前。再次申请延期30天。

    3)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还可以附送有关证据。

    4)复审申请手续: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5.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一式2份寄送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裁定照常进行。

 

  异议程序是商标局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所以异议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异议裁定提不出不同意见.异议裁定即生效。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标局裁定,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裁定,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对于复审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为终结。

 

  三、商标注册

 

  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并发布《注册商标公告》,晓喻公众。同时,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标志着商标专用权的产生。商标一经注册,即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不可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注册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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