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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与使用许可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1.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即视为另一个商标。如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2.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不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更,应当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及有关变更证明文件。经商标局核准变更后,发给相应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3.扩大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也要求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作为一个新商标注册申请办理。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是一种工业产权,它与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进行转让。由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称为注册商标的转让。前者称为转让人或出让人,后者称为受让人。经过转让,转让人没有了商标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契约转让;二为继承转让。契约转让也称合同转让,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转让。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继承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将商标专用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转让注册商标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依法办理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手续。依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凭该转让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一起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标注册不是一劳永逸的,商标注册具有严格的法律时限,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时效,在有效期满前应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公告,继续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其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续展注册经核准后,由商标局办理续展注册,发给续展证明,并予以公告。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下来,对于企业间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规定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内第一次正式提出的申请,在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后一申请即被认为是在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的日期内、同时提出的。这对于希望同时在几个国家能够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来说,能够享受到实际利益。这一原则称为优先权原则。我国于19859月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优先权原则是所有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优先权待遇,我国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同样享有优先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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