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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只能得到那里的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到国外注册取得那里的保护。目前到国外注册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它是指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办理面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以下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一、商标国际注册
为了帮助申请人办好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商标局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及企业的实际困难,制订了适用于我国申请人的“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出在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能在申请国际注册之前取得我国的基础国家注册,这样最好。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只要申请人在国内取得了我国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也等同于取得了基础国家注册,也就可以以此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整个过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申请人提交申请至原属国主管机关;二是从原属国主管机关至国际局。
申请书由国际局提供,各项均由法文填写。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情况,我国对申请书的填写也作了一定的调整。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由代理人用法文填写;如果申请人欲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可由申请人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文申请书,用中文填写好后寄商标局。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局对无论是来自申请人的申请还是代理人的申请,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基础国家注册的注册人是否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一致;国际注册申请所列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基础国家注册中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所在国家是否确为原属国;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是否附送了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是否缴纳了各项费用。
3.商标正式的国际注册。申请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将申请寄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明确指出手续不齐备之处,并要求申请人在30天内补齐手续。
如国际局收到了符合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有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转发注册证。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我国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要求将20年的有效期限分为两个10年,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并缴纳首期10年的基本注册费即可。
二、逐一国家注册
我国企业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到国外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机构代理。
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包括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后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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