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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首先应清楚哪些市场行为是侵犯了自己商标权的行为,从而可采取措施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有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相关条款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当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
1.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是管理职能部门的义务
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执行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4)对侵权人不服,又不起诉、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法》规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1.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以下方面的扩大保护:(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对“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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