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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申请备案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2)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4)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7)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附送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2.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3.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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