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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不超过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2.海关依据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1)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金;(2)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3)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3.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说明。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事先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
5.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6.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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