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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前须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一、选择报关单位及提供的单证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

 

    办理出口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三检证、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地证、濒危证、发票、转箱证、外汇核销单、手册(保税)、场地收据等相关单证。

 

    二、掌握好进出口货物申请报关的时间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如果在此时间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定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滞报天数×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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