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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除适用简易或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审理案件均采用合议制。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审理。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民事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是:
1.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如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婚姻、赡养、扶养、继承等纠纷;
2.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选民资格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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