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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同级各法院之间,或各级法院之间就法院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企业了解民事诉讼管辖,就会清楚发生纠纷后到哪个地区或哪级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法院根据案件发生地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1)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抚养等,下同)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公路、铁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引起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特定法院的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到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共同协议选择某法院受理其纠纷。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的前提是当事人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的,则应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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