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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一、伤残等级的鉴定及材料准备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原件);(3)《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份(原件);(4)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有关病历、X光片、化验报告、属职业病的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CT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于每月10日前报鉴定材料,同时缴纳200元的鉴定费。每月11日后由鉴定工作人员通知单位或伤残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次月10日前领取鉴定结果。

 

    二、工伤待遇的审核与审批

 

    劳动鉴定结束后,达到伤残等级1至10级的伤残职工,由单位(不受理个人)携带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相关待遇。

 

    办理工伤职工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份(复印件);

 

    3.《工伤证》一份(复印件);

 

    4.《劳动鉴定表》一份(复印件);

 

    5.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明细表。交通事故造成的因工伤亡,要提供赔偿明细表;

 

    6.因工死亡职工除提供上述1、2、3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有供养亲属的,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由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由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无生活来源证明);(3)供养亲属在高中以下学校学习的在校证明;(4)孤寡老人、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5)养子女需公证处和民政部门的证明;(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一份;(7)因工伤残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时限:(1)工伤认定时限:收到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证明材料不全的,15日内书面或口头通知单位或个人限期补齐。需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工伤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2)待遇审核、审批时限:收到单位待遇申报材料后,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核准手续;材料不全的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补齐材料,补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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