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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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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协议书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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