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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白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具体职责为:(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奉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方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或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五、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有权就其知悉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依法向仲裁庭作证,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干涉。凡有干涉证人出庭作证或因其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仲裁庭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涉及不到国家机密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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