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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我国强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

1.组织形式上的强制性:立法限定,强制参加。
 

 

2.个人意义上的自助性:先尽义务,后享权利。

3.集体意义上的互助性:互助互济,满足急需。

4.资金来源上的多源性:三方筹资。来源可靠。

5.资金使用上的预防性:预防风险,安全感强。

6.资金管理上的储备性:积蓄增殖,源远流长。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1.登记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登记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我国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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