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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手续流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办理社会保险,由企业到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1)企业持《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所在地区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受理及领证

 

    经所在市或区县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领证时请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变更及注销

 

    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画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四、年审

 

    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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