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应准备的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4)《劳动情况年报表》(104表)(复印件)。(5)《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6)《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7)《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8)用人单位与参统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明细表》;(9)当月养老月报表(原件或复印件);(10)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须带农民工花名册。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6)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