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将以下材料报区劳动保障局
1.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4.《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5.《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7.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和会计凭证;
8.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补助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一定费用(如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一定费用(如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