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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须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部分的比例:《企业养老保险规定》要求为被保险人建立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6%,则企业划入部分降为5%。以后每两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划入部分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企业划入部分降至3%。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的内容。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3)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3.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4.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调整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8%。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被保险人本人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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