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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商事仲裁代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1.律师审查仲裁协议。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受理仲裁申请,律师也就无法代理;(2)审查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在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或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3)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即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4)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即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明确;(5)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形。

 

  2.律师代理提起仲裁或代理答辩。申请提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书。仲裁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如代理的是被申请人一方,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围绕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谁有过错、谁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写好答辩书,力争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

 

  3.律师调查取证。取证的主要范围包括: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

 

  4.律师代理仲裁的主要工作: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2)代理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3)代理当事人选择公开仲裁审理或者不公开仲裁审理;(4)代理出庭;(5)代理申请财产保全;(6)代理和解;(7)代理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不执行,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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