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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出贡献的专家条件与申报选拔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一、选拔对象和范围

 

    在市属地区工作为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市属单位工作为国家和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有关部门推荐,可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勤奋,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参加评选的人员一般应为2002年12月31日在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参加评选的人员主要成就和贡献应为在近五年内取得。

 

    (4)符合上述条件,曾获得“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在获得称号后又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标准

 

    (1)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成效。

 

    (2)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及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具有系统性或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首都经济建设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推广及产业化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公认的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6)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学术和业务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工作程序

 

    1.基层提名。

 

    (1)市属基层单位(含双管单位)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同时,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组织酝酿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2)非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国有社会经济组织等)可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人选,并报至所在区县委组织部;人事档案在区县人才交流机构的提名人选,可由区县人才交流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区县委组织部。

 

    (3)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在确定提名人选时一般应征求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报送市科协。

 

    2.系统推荐。

 

    (1)区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提名人选的汇总,做好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和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排名,报评选活动办公室(郊区县报市委农村工作委会)。

 

    (2)有关局、总公司、直属单位、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干部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含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和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人选,报至市委有关部委。

 

    市委各部委干部处汇总本系统推荐人选材料,经征求专家意见和部委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人选和排名,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3)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汇总区域范围内提名人选材料,经征求专家意见和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人选和排名,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4)市科协负责所属学会、协会的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调查核实工作,并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及排名,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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