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是一国政府或银行为了激励本国企业商品出口,而向本国出口商、外商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资金,也是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重要贸易融资方式。
一、卖方信贷
由于企业生产和出口大型机械、成套设备等所需资金较多,为了便于出口方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出口方所在地银行向出口商(卖方)提供信贷资金的一种方式。这实际是出口方从出口国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以增强其竞争力并扩大产品出口。
1.贷款范围。
(1)出口卖方信贷适用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需采购或生产资金,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
(2)对外工程承包贷款适用于支持对外工程承包项下带动成套设备、施工机具及技术服务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流动资金等资金需求。
(3)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2.贷款期限。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
3.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符合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项目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签订出口合同,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在30万美元以上。
(3)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不低于15%机电产品、设备和材料的出口。
(5)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进口商或业主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8)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4.贷款申请材料。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借款申请文件和借款申请表;
(2)借款企业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3)借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工程承包权或对外投资权的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
(5)出口商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商务合同;
(6)借款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内购合同;
(7)定金水单和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保险部门对出口合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意向书;
(8)还款保证意向书,保证人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证人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9)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
(10)申请境外投资贷款还须提供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11)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5.卖方信贷的基本程序如下:
(1)出口方以延期付款方式向进口商出售大型成套设备。一般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进口商先支付10%~15%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70%~80%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按双方约定方式偿还。
(2)出口方向其所在地银行借入款项,以弥补赊销产品所占用的资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3)在进口商偿还出口方货款之后,出口方再将货款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出口方借入卖方信贷,除按出口信贷支付利率外,还要支付信贷保险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一般都附加在出口设备的价款中。
二、买方信贷
在大型机械和设备出口中,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并规定此项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买方信贷使进口商能及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出口商能迅速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买方信贷一般有两种形式:直接贷给进口商和贷给进口商银行。
1.贷款范围。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2.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贷款费用的能力。
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2)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
(3)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在中国成分、定金比例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出口买方信贷是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借款人国别风险而定。
3.信贷条件。贷款货币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承包国外工程项目的贷款比例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贷款期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固定贷款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借款人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
4.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基本步骤是:
(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向卖方交付15%左右的定金;
(2)买方与卖方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
(3)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卖方货款;
(4)买方对卖方的所在地银行的借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还。
贷给进口商银行的基本步骤是:
(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向卖方先交15%左右的定金;
(2)买方的银行与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借取有关款项;
(3)买方银行将款项贷给买方;
(4)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
(5)买方对买方所在地银行借取的款项,按有关贷款条件在国内清偿结算;
(6)买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分批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