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市场股票融资的条件
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在主板市场融资的基本条件,但随着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不断壮大,在主板市场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直接融资的条件将会逐步成熟。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主板市场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如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约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