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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分类形式上分为:普通统一发票(分为国税、地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专用发票(地税)。从使用的形式上分为:手开票(国地税)、定额票(地税)、机打票(地税)三种形式。
普通统一发票为最常见的手开票。票面上分别标有“国税”或“地税”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以北京地区为例,有手写版中文四联及七联版,电脑版中文四联及七联版。
地税专用发票的种类及样式较多,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的发票为例,主要有:
1.《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有奖)。
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6.《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8.《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9.《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无奖)。
1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11.《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
此外,企业可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企业发票。
二、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规定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严禁私自印制、伪造和变造发票,严禁伪造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省级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对所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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