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根据自身需要,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相应发票。包括国税票、地税票(定额或机打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填报《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确定发票使用的类型和方式,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须知:
1.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发售其十万元版以下(不含十万元)专用发票,且每次发售其100份以内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
3.一般纳税人(不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不含千万元)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批准购买。
4.一般纳税人(不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千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须经所在地国税局核实审批后方可批准购买。
5.对异地经营的商贸企业每月只发售其一本(或25份)专用发票。
6.被列入重点监控的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购票时还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备查验。
二、发票开具及保管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不得使用。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销货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对因发生退货或销售的折让,销售方收到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如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了账务处理,销货方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将由收回的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后面,并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上方分别注明蓝字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会计记账凭证(收款凭证或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年、月、日)和凭证编号,否则不得用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3.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