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2.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需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申报期终了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制《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未按期申报处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6.缓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