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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办法及流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纳税申报类型

 

    1.正常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办理各税的纳税申报。

 

    2.非正常申报:(1)欠税补缴。一是缓缴期内税款缴纳申请: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时,提供有关资料。二是补缴欠税申请:补缴缴欠款申请是指在申报期限以后对当期未缴税款缴纳时,提供有关资料。(2)迟申报:是指超过规定申报期限以后对当期应纳税款的申报。(3)检查补税。(4)评估补税。(5)行政处罚。(6)自查补税。

 

    二、纳税税款类型

 

    1.正常税款: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各种税费。

 

    2.代缴税款:包括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代售等税款的解缴。

 

    3.补缴欠税: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的延期缴纳税款以及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的税款。

 

    4.自查补税:指纳税人自行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

 

    5.检查补税:指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现的纳税人的应缴未缴税款。

 

    6.评估补税:指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的纳税人的应缴未缴税款。

 

    7.滞罚税款:指各种税款以及罚款的滞纳金以及对违法应税行为的处罚罚款以及罚款的滞纳金。

 

    三、纳税申报的各种材料准备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将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相关材料:(1)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2)防伪税控系统电子报税资料;(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

 

    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2.电子申报:即由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将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IC卡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包括:(1)网上申报;(2)报税器申报;(3)电话申报。由于电子申报尚无法律保护依据,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还必须将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或邮寄)税务机关。

 

    3.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4.到银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纳税申报。包括:(1)银行柜台申报;(2)银行前置机申报。

 

    五、税款征收与缴纳

 

    税务管理部门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扣缴义务人实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税款经收处上缴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备查联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国税局的规定为: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制纳税申报表后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打印机制《税收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税款经收处上缴税款。

 

    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分别采取查账征收、申报定率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北京市国税局还对部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开立储蓄账户,银行负责定期扣缴税款的以缴税代申报的方式。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北京国税规定为2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查账报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后可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开户银行从自己账户中把税款划入国库。在税银库未联网的情况下,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在税银库联网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税务机关系统(包括通过税务机关前置机以及通过在银行的税务机关前置机);二是通过银行支付系统(包括通过在税务机关的银行前置机以及通过银行的前置机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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