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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到指定地的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手续,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8)银行账号证明(已经先在银行开户的纳税人);(9)单位公章、财务章;(10)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时还应附送以下资料:(1)工商登记证副本;(2)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4)银行开户证明(不作为必备条件);(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花,不做必备条件);(6)承包合同(不作为必备条件,针对外国承包商);(7)金融许可证(不作为必备条件,针对外资银行)。

 

    二、税务机构的受理与审批

 

    税务机构承办人员将根据纳税人所填报的报表及资料,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于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对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录入《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应信息,并认真核准税务机关填写的内容。承办税务登记的管理部门在登记表头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纳税人计算机代码章后,直接留存归档。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确认已经受理的开业税务登记,国税部门直接收取工本费,制发相应税务登记证件,地税部门赋予纳税人计算机代码(8位数字字符组成),赋予税务登记证号。制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分户通知单等。

 

    三、领证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税务登记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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