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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手续办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与要求

 

    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所规定的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之一者,均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登记注册类型;(4)改变注册(住所)地址或经营地址;(5)改变银行账号;(6)改变经营期限;(7)改变通信号码或联系方式;(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9)其他改变税务登记的内容事项。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以上(1)、(3)、(4)项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因注册(住所)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注销工商登记前,或在注册(住所)地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此种情况北京国税要求迁出地税机关按注销税务登记处理,迁入地税机关按新办处理)

 

    三、转出/转入税务登记

 

    纳税人地址变更时,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清算手续,并如实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转出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申报办理转出税务登记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办理转入税务登记手续。迁入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转入税务登记时,进行变更税务登记处理,变更相关地址,重新核准主管税务所,打印《分户通知单》;重新生成税务登记证号、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完成税务登记证换证处理;计算机代码不变,终身惟一。

 

    四、临时税务登记变更

 

    已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查处“异地经营”后而办理工商登记,其他经营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为了便于税务管理(包括发票、申报征收、缴款入库、税收核算等)的连续性,一律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而只作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基本内容”的“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中补充工商执照注册号,变更纳税人名称,并变更税务登记类型(由临时税务登记变为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和核发(税务)登记证种类(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变为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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