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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停业

 

    1.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税务登记前置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北京市国税不填此表,下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未使用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连续停业期最长不得越过12个月。

 

    2.流程。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①持《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封存发票事宜、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等;

 

    ②有在查案件的,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结案事宜;

 

    ③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2)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①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③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期限,依法缴纳税款。

 

    (3)受理、审核批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复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1.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直接到税务机关(区县分局或税务所)办理复业登记手续。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办理延期复业税务登记。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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