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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使用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包括: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这些证件是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满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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