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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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