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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与申请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认定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有关基本账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认定条件中第3~10项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认定条件中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1.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中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2.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1)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开户证明;(7)经营场所证明;(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工作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工作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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