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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统计登记证》的主管机构
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二、办理《统计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审核发证与更换
1.办理新证。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2.办理变更。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地址跨行政区域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
3.办理注销。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
4.办理换证。《统计登记证》每3年更换一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市统计局发布换证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换证手续。
5.办理补证。《统计登记证》由北京市统计局统一印制。《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