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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建筑企业除外)单位办理统计登记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新建单位办理统计登记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甲表》、《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乙表》;(2)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供:(1)《统计登记证》;(2)《统计登记变更表》2份;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1)《统计登记证》;(2)《统计登记变更表》;已办理统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
三、统计登记证换证
《统计登记证》每3年更换一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市统计局发布换证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个体工商户换证时持《统计登记证》。
受理单位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市统计局行政核准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四、审定
受理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其审定标准:(1)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是否完整。
受理单位的工作标准:(1)制发的统计登记证完整、正确、有效;(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办理《统计登记证》。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批准,并制发《统计登记证》,交付申办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制发《统计局行政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