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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统计岗位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以《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
一、发证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专、兼职人员,为发证对象。具体指: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
但下列人员除外,如核算、记录、收银和财产登记等人员。
二、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证书》发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协调。办理《证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报送关系,市统计局负责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报表报送关系在市统计局的中央在京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区、县所属单位及报表报送关系在区、县统计局的中央在京单位及无主管单位。
市和区、县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统一注册,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复审后办理《证书》。
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级无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中进行资格审核,统一注册。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复审后办理《证书》。
三、办理《证书》的条件和办法
具备《办法》确定的相关条件之一,并接受过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以及接受过统计员及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全市统计岗位培训的人员发给《证书》。
1.办理《证书》持下列相关证件或者证明:(1)统计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2)其他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及学习成绩册;(3)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4)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及考试结果的证明;(5)参加全市统计岗位培训的结业证书。(6)除以上相关证件或者证明,还必须有接受过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的证书或者证明。
2.办理《证书》时间:每月20日为市和区、县统计局办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