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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根据我国19968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3.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5.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各行业有所不同,一般以低于50%为宜)

 

    8.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要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9.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10.申请外币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1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12.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还要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财产抵押、动产、权力质押、金融机构担保、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贷款担保详见第18章。

 

    13.申请项目贷款,除了具备申请一般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需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要有项目立项文件;(2)申请外汇项目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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