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基本条件
1.贷款业务种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改贷款、再就业贷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与担保公司联合开展的担保基金贷款及为解决三资企业资金需求开展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2.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3)实行独产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建全、账表完整、数字正确,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
(4)借款人实收资本应大于注册资本,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一般大于流动负债,对外股本性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合法。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6)在贷款行已建有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资金往来正常,能遵守结算法规;
(7)能够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
二、担保人应具备条件
1.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在本地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生产经营正常并有盈利;
4.没有逾期贷款和拖欠利息,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总资产不少于借款人的总资产;
6.所有者权益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7.净资产扣除已经担保定金额和股本性投资,余额应大于本次担保金额。
三、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规定
1.依法取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取得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3.其他可以抵押并经贷款人认可的财产。
四、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
1.银行定期存单;
2.国家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可以转让、变现的企业债券、中方股权;
4.其他可以出质并经贷款人认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