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GB) | 繁体(BIG5)
 当前位置: 北京中小企业网 > 办事指南 > 质量检验检疫管理 > 质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办事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与年度审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5日

  

  我国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3.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5.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6.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11.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顺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企业产品标准1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如图所示: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年度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是否在一年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等,并可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检验。年审合格的,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申请表上加盖印章,确认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期满换证审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换证。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主要有: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3]52号)。参见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网(http//www.chinasme.org.cn)。

评论 | 关闭 
热点聚焦
· 服务中小企业:交行业务发展新亮点
· 京津沪金融城之变局:历史与域外...
· 北京市职工公积金再度上调
· “人口红利”再难续 中国距劳动...
· 北京房价下跌论渐占上风
创业板渐行渐近
  2008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详细]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挂牌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跨行业、综合性的非营利性社...[详细]
2007年发展改革工作年终盘点
  2007年是奥运筹备的决战之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详细]
主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