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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法》中规定了某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如,赌具在我国不允许申请专利,因为生产赌具不仅违背了公共秩序,同时也违背了法律。
2.科学发现不被授予专利权。所谓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特征的探索和认识,本身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技术性改造。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这是由于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和分析判断、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其本身并没有使用自然规律和自然力,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是发明。如经济管理方法、工程建筑设计、娱乐方法、会计制度等都不是发明。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被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的必备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构成对发明(包括实用新型,下同)公开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出版物公开。出版物不仅限于纸张,也包括缩微胶片、影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有形载体。(2)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使技术公开。(3)其他方式的公开。如口头交谈、演讲、做报告,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展览会等方式进行。(4)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向专利局提出过相同内容的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情况。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显著的进步”是强调发明的量的特征,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不是一般的进步,而是前进了一大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这种本质上的差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是将现有技术加以改头换面,或大改小而获得的,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通过试验必然得到的。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基本原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构思或设想,而必须包含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包括工业、农业、手工业、畜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等任何一个行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可重复再现性是具备实用性的另一项要求。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实施不依赖于偶然的因素,只在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去做,必定能够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且可以实施任意次,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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