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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专利申请。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有附图的还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后,即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专利申请已经受理,并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申请人可依据申请号办理各项手续。对于未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专利局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或补正。
2.初步审查。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要在受理专利申请文件时所进行的简单的形式审查基础上,进一步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把这种形式审查称为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发明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不予保护的范围,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的要求;(3)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对于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发出通知,由申请人作出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予以驳回。初步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进入公开程序。
3.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布标志着初步审查阶段的结束。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专利申请。
4.实质审查请求。请求审查制是以早期公开为前提而采取的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也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程序是在申请人提出以后才开始的。请求实质审查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审查费。
5.实质审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后,或者专利局决定主动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即将专利申请转给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相对于初步审查而言的,实质审查的重点不在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而在于从技术上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审查发明主题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性;审查发明主题是否具备单一性,即一件申请只允许涉及一项发明,只有在几项发明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且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允许合案申请;审查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主要技术特征,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同时,还要审查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书提供支持;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撰写要求。此外,还要审查所递交的修改后的文本,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否则,应当陈述意见,进行补正。
6.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案经实质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专利局即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通知书,并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在有附图的情况下还包括附图)全文刊登出来。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审登记”制。采用“初审登记”可以加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用,充分发挥专利的作用。对于因采用“初审登记”制,而使一些不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则可通过后继的无效程序加以解决。
审批程序如下: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以后,只进行初步审查,这种初步审查的内容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是相同的。但由于申请主题的性质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不包括保密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实用新型有可能涉及保密技术内容,应当申请发明专利。
在初步审查中,发现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补正的方式予以消除的,也应当给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克服申请中存在的缺陷,致使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才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补正或未陈述意见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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