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复审
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1.请求复审的理由及审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是,对初审与实审过程中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请求复审也应采取书面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后,首先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它包括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期限、请求书的格式、缴纳复审费用等进行审查。如果是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在形式审查结束后还要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2.复审决定的效力。对于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一种情况是,复审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复审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是所说的单位可以包括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等,个人可以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乃至数十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是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另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人有时需要利用无效宣告程序宣告其部分权利要求无效,或者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这样做有利于专利的稳定。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未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4)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5)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的;(6)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及审理决定的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之后,开始进行审查,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理决定,并能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前,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做出侵权裁判,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尚未做出侵权处理决定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撤回其控告,否则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专利侵权的裁判,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做出了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返还费用,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对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也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