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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确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著作权法》规定:除著作权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包括:

 

    1.有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具有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被视为作者;

 

    2.报纸、杂志、百科全书、文集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人享有;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属;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永久的使用权和2年的优先使用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已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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