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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主要指图书和期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他们对其劳动及劳动成果如图书、期刊、表演、唱片、录音带、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等,享有正当权益。即: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版式设计享有专用使用权;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进行录音录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两种限制:“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法定许”包括: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报刊可以转载、摘编已发表在其他报刊上的品,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著作权法规定,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一次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除了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在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外,其他使用者与作者签订使用作品的合同,可以是专有许可,也可以使非专有许可证。付酬标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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