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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刑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版、复制、发行、销售他人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和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对侵权者除判处赔偿损失,没收侵权产品及复制工具外,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合同签署后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没有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使知识产权保护法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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