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为指导方针的法制管理的轨道。此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在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2003年发生的SARS的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不是不重视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早治,尤其是在传染病的防治方面,更应该立足于防,达到防治结合。防与治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防治结合体现了由过去的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即由单纯的医疗服务扩展到医疗、预防服务,从生理服务扩展到生理、心理服务,从院内服务扩展到医院、社会服务。传染病病人本身就是传染源,尽快治愈病人,既是使病人恢复健康的需要,也是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
2.分类管理。我国35种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管理的原则是:(1)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统一规定,WHO将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但我国尚未发现黄热病,所以仅把鼠疫和霍乱纳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2)根据传染病传染性的强弱、传播途径的难易以及传播速度的快慢划分,将法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3.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变动。传染病病种繁多,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的传染病也会复发。通过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全球已经消灭了天花。传染病的病种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发生、预防控制的情况,增加或减少病种。例如。1996年,卫生部将肺结核从丙类升为乙类法定传染病;而2003年,我国又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纳入了法定传染病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原则
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1.因地制宜,制订工作计划。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既要依法有序进行。又要符合本地区或本企业特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防控工作应当有明确的重点目标,以便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
2.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目的在于控制传染病在人群中的流行。与传染病流行有关的因素很复杂,任何单一的措施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需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等三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各种措施互相补充才能收到更大效果。
3.宣传教育,群防群治。由于传染病具有传染性的特点,可以在人群中形成流行。影响传染病流行的因素异常复杂,因此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更应具有社会性和群体性的特点。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不单纯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情,必须发挥多部门分工协作的作用,积极倡导“大卫生”的观念,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只有这样,传染病防控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加强传染病监测。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完成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工作主要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主形成疫情报告网络,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例疫情报告流程如图所示。